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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近视防控等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工作管理决策水平,促进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事业科学发展,我委决定成立国家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指导,探索、发现和推荐视力健康适宜技术和典型经验,开展近视防控科普宣传等。首届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来自近视防治、公共卫生、婴幼儿健康、中医中药和宣传教育等领域专家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委员36名,任期3年。现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附件2

 

国家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

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等视力健康工作管理决策水平,促进全国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事业科学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国家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42名来自不同领域的视力健康管理相关专家组成,专业领域包括:近视防治、婴幼儿健康、公共卫生、中医中药和健康教育等。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的决策咨询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为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重要措施制定等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发挥技术优势,为业务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培训等提供专业指导。

(三)承担全国视力健康管理工作开展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科学评估。

(四)积极发现全国视力健康管理工作的优秀做法、典型经验和先进技术。

(五)广泛开展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相关内容的科普宣教。

第五条 秘书处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环境健康处,主要职责是为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后勤保障。

第三章 委员选任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学术造诣。

(三)掌握和了解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相关政策和信息。

(四)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聘任,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一届任期,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连续两次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九条 由于健康原因、未如实声明利益冲突、违反委员会章程或由于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终止聘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就国家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遵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如实申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咨询建议工作。

(三)在决策咨询事项过程中,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

(四)除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工作外,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参加无关工作。

(五)遵守保密要求和宣传纪律,在决策咨询事项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披露审议咨询内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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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3-17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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